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小镇外卖平台合作商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网络合作商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小镇外卖平台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情况的合作商。

第三条【定义】

(一)除本规范另有说明或定义,本规范中所涉及的术语以合作商与平台签署的《小镇外卖平台服务协议》及《合作商违规行为管理规则》中所约定的定义为准。

(二)网络食品服务:指入驻小镇外卖平台的合作商通过平台发布食品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供应食品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四条【违法行为】

小镇外卖平台发现入网合作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合作商违法行为并暂停向合作商提供平台服务,同时依法向合作商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一)合作商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资质证明的(含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不同地区的资质以当地法规政策的要求为准。合作商资质已过期或被吊销,合作商伪造资质或借用、挪用、套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二)合作商未在合作商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证明的。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的。

(三)合作商未如实登记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合作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

(四)合作商未在网上公示名称、地址,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五)合作商未在网上公示食品名称、储存方式、标签(有标签的,如预包装食品),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六)合作商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七)合作商提供虚假门店及办公地址照片的。

(八)合作商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

(九)合作商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的。

(十)合作商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使用的。

(十一)合作商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未对合作商食品进行包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或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合作商提供的网络食品未与线下实体店销售的合作商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小镇外卖平台销售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将订单委托给其他未获得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

(十三)合作商配送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和包装、不得直接接触食品,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等安全配送义务的。

(十四)合作商未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保存、配送措施的。

(十五)合作商提供的食品/商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六)合作商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

(十七)合作商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十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合作商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条【违规处理】和【申诉流程】参照《合作商违规行为管理规则》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规范变更】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平台系统、合作商规则管理中心、小镇外卖平台网站公告等平台规则发布渠道予以公示,若合作商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示后继续使用小镇外卖服务的,即视为合作商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第七条【规范效力】

合作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小镇外卖有权酌情处理,但小镇外卖对合作商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作商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小镇外卖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范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