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小镇外卖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合作商网络食品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小镇外卖平台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相关严重违法行为情况的合作商(食品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定义】

(一)除本规范另有说明或定义,本规范中所涉及的术语以合作商与平台签署的《小镇外卖平台服务协议》及《合作商违规行为管理规则》中所约定的定义为准。

(二)网络食品服务:指入驻小镇外卖平台的合作商通过平台发布食品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供应食品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平台发现合作商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权采取措施要求合作商停止严重违法行为,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同时有权依法向合作商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一)合作商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合作商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合作商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合作商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五)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六)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八)导致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事故的;

(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合作商拒不承担责任或不积极处理问题的;

(十)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一)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引发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条【违规处理】和【申诉流程】参照《合作商违规行为管理规则》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规范变更】平台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平台系统、合作商规则管理中心、小镇外卖平台网站公告等平台规则发布渠道予以公示,若合作商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示后继续使用小镇外卖进货服务的,即视为合作商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第七条【规范效力】合作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小镇外卖有权酌情处理,但小镇外卖对合作商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作商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小镇外卖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范的违反。